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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法规2018-05-08 20:26 来源:井冈山管理局 作者: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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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保障规划的实施,促进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制定和实施规划,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规划及建设管理

第三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以及相应的技术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功能内选址定点,并符合《井冈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在基础设施不能满足要求,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严格控制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必须依据规划以及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委员会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计划的制定。出让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委员会应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该地块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原则上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审批建设项目。对确需出让并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的,由用地意向单位先行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的,由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的规划指标出具该用地规划条件。

第七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其四周退让距离应达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出入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要求,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绿地和机动车位及环卫设施,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它用。

第九条 建设项目涉及发改、国土、环保、消防、教育、卫生、人防、房产、交通、交警、电力、绿化、供水、排水、环卫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 园林绿化规划管理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及风景林地等绿地规划须经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园林绿化管理处审核同意并报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规划的公共绿地用地、已建成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及风景林地等,必须严格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不得占用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公共绿地。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砍伐行道树及各类绿化苗木。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其产权房屋院内及房屋周边的绿化实施和管理。

第四章市政和市容环卫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凡涉及供水、排水、强弱电管网走向、城区道路、桥梁、人行道、路灯等市政规划,须经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市政工程管理所审核同意并报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须报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开挖市政道路和人行道,架设跨路管线。

(二)在公路、城区道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在市政道路及人行道堆放物料。

(四)在沿街(路)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

(五)沿街(路)店名牌及霓虹灯设置。

第十七条 新建的建设项目户外需配套相应环卫服务设施,其设置点须经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规划的公共环卫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凡在风景区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均应取得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条 实行风景区内森林和土地保护制度,根据《森林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未经批准,不得砍伐林木和侵占风景区及保护区土地。

第二十一条 实行风景区内水体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风景区内经营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以及建设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应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不得产生噪声污染。

第二十三条 在风景区内建设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须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使大气环境免受污染。

第二十四条 景区内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杜绝污染水体、大气和居民居住环境。

第二十五条 凡需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购物场所、农家乐、餐饮业、洗车业、汽车修理业等各种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所从事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进行。工商、卫生等管理部门须在规划许可后方可为经营单位办理营业执照。

第六章 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申请。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规划申请经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并报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一书两证”。

第二十八条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村民申请规划建房的,按照《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村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茨坪景区、风景区道路沿线可视范围内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日常监管工作由井冈山旅游区综合执法办公室负责;景区道路可视范围外规划管理日常监管工作由所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报告井冈山旅游区综合执法办公室,并由井冈山旅游区综合执法办公室负责查处。

第三十条 井冈山旅游区综合执法办公室及所属地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对未批先建,未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违规行为予以及时发现并查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各种违法行为,由规划主管部门和井冈山旅游区综合执法办公室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在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井冈山旅游区综合执法办公室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日常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井冈山旅游区综合执法办公室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由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并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其设计、施工资质等级,或限期禁止进入建筑设计施工市场。

第三十八条 阻碍景区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法审批,其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建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作出法律责任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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